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04-10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11号www.moh.gov.cn2010-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

点击浏览该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务处 主办 宁医大总院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邮编:750004  地址:宁夏银川市胜利街8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