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实施《银川市参保人员分级诊疗转诊转院政策》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8-22 点击数:

银川市参保人员:

一、 从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市即三区两县一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实施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级诊疗转院制度。

二、 除急诊急救、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传染病、精神病等应当直接到三级医院(含三级专科医院)住院的患者外,全市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未经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院(含盈利性医院)转诊转院,直接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比例的80%支付,即在正常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三、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因诊断不明、限于条件需要转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下级医疗机构办理了电子转诊转院手续后,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仍然不变。

银川市人社局

201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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