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作者: 时间:2012-05-28 点击数:

1、问:哪类人群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1)具有银川市城乡户籍,而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城乡居民。(2)没有在原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外来投资、务工人员在银川市城乡幼儿园、中小学上学的未成年子女。(3)在银川市辖区内各类中专、技校和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2、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都有哪些?

答:各档次个人缴费标准见下表。

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表

参保档次

一般人员

低保对象等特困人员

重点优抚对象等特困人员

一档

40元

6元

不缴费

二档

170元

68元

68元

三档

300元

300元

300元

3、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档次选择有何规定?

答:城乡未成年人及各类在校学生按一档标准缴费,城镇成年居民只可选择二、三档标准缴费,农村成年居民可选择一、二、三档标准缴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4、问:哪些人群属于特困人员?

答:特困人员是指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津贴的人员、城镇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

5、问: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何时可以办理?

答:(1)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持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明等有关材料,特困人员还应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及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村委会)设置的社会保障经办网点登记申报,各网点将收集的资料集中报街道市民服务中心(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市民府服务中心(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将审核结果发送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村委会)设置的社会保障经办网点和制定的联网银行。(2)中专、技校和高校在校学生统一由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居民应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6、问:何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哪里缴费?

答:(1)居民应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医疗保险费。(2)中专、技校和高校在校学生应在每年9月开学时向学校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费。

(1) 居民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宁夏银行各营业网点缴费。(2)中专、技校和高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费应由学校统一到宁夏银行缴纳。(3)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居民及中专、技校和高校在校学生应在各自指定的联网银行缴费。

7、问:如何办理参保信息变更?何时办理参保信息变更?

答:居民办理与缴费标准有关的参保信息变更时,应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持有效证件及材料到街道市民服务中心(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办理。

居民办理与缴费标准无关的参保信息变更时,应在正常工作日,持有效证件及材料到街道市民服务中心(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办理。

8、问:是否继续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答:按照《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银政发〔2011〕239号)规定,我市城乡参保居民从2012年期不再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账户资金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9、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银川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待遇。

10、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承担。各档次住院待遇标准如下表。

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表

参保档次

住院起付标准(元)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三级

市二级

县二级

一级及社区中心

三级

市二级

县二级及社区中心

一级

一档

700

500

350

200

40

65

75

85

二档

55

75

80

85

三档

60

80

85

90

(2) 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费用降低20%。

11、问:城乡居民经过双向转诊后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是多少?未经过双向转诊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又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者一级医院双向转诊的,只按首诊住院医疗易购的起付标准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住院报销比例见上表。

除急诊、急救外,参保居民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直接到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相应提高10%,统筹基金支付降低五个百分点。

12、问:城乡特困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银川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含起付额),再报销20%。

13、问:参保居民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是否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住院医疗按《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费用实行按人头包干限价,医疗保险基金按现价保准支付50%,剩余50%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参保农村居民符合自治区实施的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规定条件住院分娩的,按“四免一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14、问:新生儿出生当年因并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因病住院医疗的,可用其参加居民医保母亲的姓名享受二档住院报销待遇。

15、问:参保居民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答:参保居民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见上表,一个医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2000元。

16、问: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居民住院、门诊大病、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和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等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一档5万元、二档10万元、三档14万元。

17、问:参保居民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是否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因急诊、急救在参保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医保办机构审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及在统筹地区以外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及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经门诊急诊、急救后住院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急救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

18、问: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12月31日为住院的参保居民办理住院费中途结算手续,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复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过起付标准的,上年医疗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19、问: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参保居民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中断费用当月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参保后中断缴费又重新参保的,只享受次年7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待遇。

20、什么情况下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2)因斗殴、酗酒、吸(戒)毒等所致伤病的;(3)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4)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致伤病的;(5)住院期间的会诊费、救护车费等费用;(6)滋补药品、营养品、保健品、非医疗性材料费用;(7)安装假肢、假眼、镶牙、配镜以及美容整形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8)除生育住院分娩以外的其他生育医疗费用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9)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10)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21、问:参保居民怎样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答: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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