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的书写要求

作者: 时间:2012-03-26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落实“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督促临床科室做好死亡病例的讨论,规范“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的书写,以达到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以下要求:

一、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如果涉及纠纷或刑事案件的死亡病例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及讨论记录,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送后一周内完成。

二、内容包括:讨论日期、讨论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讨论意见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要记录每个人的具体发言内容。

三、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的书写内容主要是对患者疾病诊断和病情发展、转归的分析,重点分析死亡的原因和影响因素。讨论结束后主持人必须进行小结。

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完成后,要求记录者签字,主持人必须进行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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