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书写要求

作者: 时间:2012-03-26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落实“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督促临床科室做好疑难病例的讨论,规范“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书写,进而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订以下要求:

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满意的病例进行讨论的记录。

二、讨论对象包括:入院10天不能确诊或诊断尚明确但疗效不满意的病例;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等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病情复杂或病情危重、涉及多个学科的疑难或抢救病例;涉及重大疑难手术或需再次手术治疗的病例;住院期间有医疗纠纷倾向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

三、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讨论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主持人必须进行小结。要求记录发言人的具体发言内容,不能只记结论性意见。

四、各级医师的发言由专人详细记录在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上,记录完毕后主持人应对疑难病例讨论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五、全院会诊病例讨论记录要求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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